逐條解讀:國資委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專題推進會,這些細節值得關注
作者: 來源: 更新于:2022-4-17 閱讀:
4.要適時開展專項檢查或評估,加強對經理層行權情況的監督,根據行權情況及時調整或收回授權;對越權或行權不當的,要及時糾正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這里強調“動態授權”,解決現實中“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管理難題
04 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協調運作
1.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各自要把權責邊界和內容界定清楚;同時,不同類型的清單之間也要有效銜接。不少企業把多個相關清單整合形成一張表,實現“多單一表”,經驗值得推廣。老吳認為,這里要區分“分權”與“授權”的關系。三個治理主體應該按照公司法、國資法、章程的要求,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法律、章程之外的權責分配屬于“授權”,根據授權不授責的要求,由授權主體承擔責任。
2.加強工作溝通。各治理主體之間,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和總經理之間,要把主動、及時、充分地溝通醞釀作為公司治理中的“潤滑劑”。對于溝通意見不一致特別是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項,一般應當暫緩上會。老吳的解讀是,會前多溝通,開有準備的會,最好別出現會上吵架的局面。
3.完善會議機制。黨組織會議一般由黨組織班子成員匯報,按照“四個是否”標準,聚焦大局大事,避免陷于一般性細節;董事會會議一般由經理層成員匯報,突出體現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總經理辦公會一般由職能部門負責人等匯報,便于督促職能部門抓落實。確因工作特殊需要,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可以列席總經理辦公會,但應當保障經理層在執行環節獨立擔責,有足夠的自主空間履職行權。
老吳認為,國資委這些要求非常貼近實務操作,就連開會的時候誰來負責匯報都考慮到了,對實際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很有指導意義。
05 子企業方面
1.集團公司原則上不再直接干預子企業的經營管理事項,要依托子企業公司治理、通過派出董事表達股東意志,支持子企業董事會依法依規行權履職,維護子企業自主經營權。
老吳在相關課程中反復強調,每一家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治理機構,應該發揮其作用。集團公司與各級子公司不是上下級隸屬關系,而是以產權為紐帶形成的契約關系。
2.對于一些直接涉及子企業搶抓市場機遇的事項,即使集團公司確需審批或備案,也應當“特事特辦”,防止由于審批或備案時間過長,導致子企業貽誤戰機。要把具體的經營決策權真正交給離市場最近的一線企業董事會、經理層。要結合總部機關化專項整治,嚴格控制集團審批事項,強化誰審批、誰負責。對涉及規模效應強、整體安全性要求高、市場一體化網絡化的業務,要注重考慮整體利益與局部活力的關系,進行合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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