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印發:探索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
作者: 來源: 更新于:2021-10-6 閱讀:
(六)優化基本醫療保障籌資機制。
完善責任均衡的多元籌資機制。均衡個人、用人單位和政府三方籌資責任。建立基準費率制度,合理確定費率,研究規范繳費基數。提高統籌基金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比重。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政策,研究建立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的機制,優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結構。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鼓勵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
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地級統籌。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推動省級統籌。完善提高統籌層次的配套政策,夯實分級管理責任,強化就醫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建立健全與醫療保障統籌層次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探索推進市地級以下醫療保障部門垂直管理。
提升基金預算管理水平。科學編制醫療保障基金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加強基金精算管理,構建收支平衡機制,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促進基金中長期可持續。探索開展跨區域基金預算試點。
(七)鼓勵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鼓勵產品創新。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疾病、康復、照護、生育等多領域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逐步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與中醫藥機構合作開展健康管理服務,開發中醫治未病等保險產品。更加注重發揮商業醫療保險作用,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創新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
完善支持政策。厘清基本醫療保險責任邊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按規定探索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信息共享。
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建立并完善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的商業保險機構績效評價機制。落實行業監管部門責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突出商業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賠付等關鍵環節監管。
(八)支持醫療互助有序發展。
更好發揮醫療互助低成本、低繳費、廣覆蓋、廣受益的優勢,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規范醫療互助發展。加強醫療互助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保障與醫療互助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和醫療互助的協同效應。堅持職工醫療互助的互濟性和非營利性,推動科學設計、規范運營,更好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提高服務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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